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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暨安全重点整治百日行动第二阶段督查情况的通报
时间:2013-8-30 点击数:4949

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暨安全重点整治百日行动的通知》(厦建工〔201373号)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暨安全重点整治百日行动的补充通知》(厦建工〔201377号)的工作部署,我局于82日至815日结合对各区建设局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及百日行动考核,在全市建设工程领域开展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施工现场管理,强化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的安全重点整治百日行动第二阶段督查工作。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是对各区建设局及市质安站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及百日行动开展情况督查,并从各区及市站监管项目抽取14个在建工程,涉及企业28家,重点检查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重点整治百日行动的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工作情况,企业及项目部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情况,建设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等主要管理人员到位履职情况,建筑施工模板工程和外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施工临时用电、防火安全等专项整治情况。

  从督查情况看,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都能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布置开展安全整治工作,多数企业基本能按照市、区主管部门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人员履职管理,开展各项专项整治工作。但个别受检企业仍存在对安全重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不够重视,公司或项目部未制定百日行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未开展项目自查自纠及企业巡查。部分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对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自查自纠不够落实,安全整治质量和效果差。本次督查共发出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单14份。

  二、好的方面

  (一)各区建设局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能积极响应并持续开展安全重点整治百日行动,督促施工、监理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多数企业能积极响应安全重点整治百日行动,及时召开会议部署,编制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组织公司和项目部自查自纠工作。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部分企业和工程项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主体行为方面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够落实,未按规定履行工程项目管理职责,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没有建立安全检查、安全生产领导带班、安全教育培训等规章制度;企业未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企业未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及台账;未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相关文件;未制定安全重点整治百日行动方案;企业未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开展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项目部未开展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项目部施工人员未按备案情况到岗履职。

  监理企业未响应安全重点整治百日行动、未部署相关工作;监理项目部未开展安全重点整治百日行动;项目总监在检查时段未到岗履职;未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回复监理通知单;项目总监无定期巡视巡查记录。

  (二)建筑起重机械方面

  1.塔式起重机方面:主卷扬钢丝绳在卷筒上排列不整齐;塔机主电缆采用铁丝绑扎卸荷不符合规范要求;塔吊基础积水;小车变幅钢丝绳断绳保护装置失效;无定期检测;零位保护失效;附着框顶紧螺栓松动未紧固;塔身悬臂高度超高等。

  2.施工升降机方面:紧急逃生通道限位失效;吊笼双行机械连锁失灵;司机未持证上岗等。

  (三)模板支架方面

  未按规范及方案要求设置纵向剪刀撑;局部水平杆未按规范及方案要求连续设置;部分梁底钢管支撑未采用U型顶托;部分模板支架与外脚手架相连搭设;顶托托板上的主楞采用钢管进行荷载传递;部分u型顶托螺杆伸出钢管顶部大于200mm;部分扣件螺栓扭力矩不符合规范要求等。

  (四)脚手架方面

  外架与建筑物之间间隙大于15cm未按规定做好层间封闭防护措施;悬挑钢梁外端未设置钢丝绳与建筑结构可靠拉结;剪刀撑未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到顶;部分主节点扣件扭力矩不符合规范要求等。

  (五)施工用电方面

  分路箱个别漏电保护器失灵;塔吊专用电箱周围无足够的工作空间和通道;临时用电管理不到位等。

  (六)文明施工及消防安全方面

  工地围挡不符合标准图集规定;临时活动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要求;围挡周边建筑垃圾、土头未及时清理;工地大门无企业标识;施工现场危险部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排水不通畅;洗车台未设置高压冲洗设备;未制定季节性防台、防汛、防暑降温措施等。

  四、处理意见

  经研究决定,对督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认真开展安全重点整治百日行动,及施工现场重要项安全隐患较多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的相关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除责令限期整改外,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记入不良信用档案等处理,并由工程项目监督机构按相应分值对相关工程项目经理、总监在动态监管系统中给予记分,详见附件。

  五、工作要求

  (一)各责任主体单位应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化安全重点整治百日行动,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企业对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的管控,继续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等主要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到岗履职,落实建筑深基坑、模板工程和外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施工临时用电、防火安全等各专项整治,排查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二)各区建设局及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此次督查中发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整改通知单》的工程项目,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到位。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要坚决立案查处。要继续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加大安全重点整治工作力度,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附件:第二阶段对存在较多问题或重大安全隐患的受检企业和项目处理意见汇总表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201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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