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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国庆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督查情况的通报
时间:2012-10-31 点击数:6292

厦建工〔2012127

发布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厦建工[2012]112号)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全市房建和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的通知》(厦建工[2012]116号)的工作部署,在各工程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各区建设局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同时对各自监管的在建工程开展执法检查的基础上,我局于919日至1024日进行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督查,建筑起重机械是本次督查的重点内容。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督查采取从动态监管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共督查13个工程项目,检查了25台塔式起重机、19台施工升降机,以及模板工程、外脚手架、洞口临边防护、施工临时用电、防火安全等。从督查情况看,施工企业基本能按照我局要求,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如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厦禾·裕景项目工程重视施工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制度落实,措施到位。但部分施工企业安全保证体系依然薄弱,项目机械管理人员配备不足,责任主体单位对现场安全隐患不能及时落实整改,安全保障能力差。本次督查共发出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单13份,共查出安全隐患112项,其中四台塔式起重机及四台施工升降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被责令暂停使用。

二、好的方面

    (一)大部分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均有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备案证、安拆及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件等进行审查,施工现场未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首次安装后在投入使用前,都能够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二)模板工程、外脚手架、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安装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均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且按规定履行审核、审批及签章手续。涉及高大模板工程、塔式起重机超长附墙杆件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均按规定组织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 

    (三)各区建设局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能按我局相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对各自监管的工程认真开展监督检查,特别是对保障性住房和各大新城、开发区、园区的工程开展拉网式检查,督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筑起重机械方面: 

    1.个别塔式起重机存在:基础节内撑杆焊缝开裂、标准节或附着框联接螺栓松动;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严重或排列不整齐;起重力矩限制器功能不完善;部分联接销轴开口销张开角度不符合要求或规格太小;基础积水;各种限位开关调整不到位或失效;部分滑轮防脱槽装置失效或损坏等问题。 

    2.个别施工升降机存在:极限限位开关触杆安装不到位或安装不可靠;梯笼门各机电联锁装置失效;施工升降机润滑保养差;梯笼导轮固定螺栓、梯笼驱动板固定螺栓松动;基础积水严重,对重钢丝绳防松绳开关失效;部分施工电梯附着装置与使用说明书不相符,且无相关设计验算资料;未安装电缆导向架;超载保护器失效等问题。 

    3.由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厦门长实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特工芸溪小区四期B组团项目,2#楼塔式起重机的独立高度,由厦门市良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进行安装。厦门市良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塔式起重机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监理单位相关技术负责人未对安装方案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塔式起重机安装位置不合理,致使塔式起重机加节后附着拉杆角度严重不符合要求(近似垂直于建筑物),且没有其它有效的安全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该附着拉杆系施工单位直接交由无安装资质的车正坤班组安装,且安装后未按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对该道附着装置进行跟踪检测和组织四方共同验收。违反了我局“厦建工[2009]47号”文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建筑起重机械加节附着后,应进行跟踪检测”和第三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后和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应实行验收”。 

(二)模板工程方面: 

    个别项目存在:梁底支撑采用横杆及扣件受力,未按规定设置U型顶托承重立杆;局部模板支撑扫地杆未设置等问题。

(三)脚手架工程方面: 

个别项目存在:外脚手架与主体施工未同步,外脚手架内立杆与主体结构间距超过规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剪力墙部位外脚手架连墙点未按规范设置;部分采光井脚手架立杆缺失,脚手板未满铺,部分斜屋面两端悬挑防护架斜支撑杆件设置不符合要求;剪刀撑设置不到位;局部转角内立杆漏设;部分施工层脚手板未满铺,未按要求设置防护栏杆。 

(四)洞口、临边防护方面: 

部分电梯井口、井内防护不严密,防护门未做到工具化、定型化、规范化。局部楼层临边防护不到位、管道井等预留洞口未防护或防护不严密。 

(五)主体行为方面: 

    个别施工、监理和起重机械安装单位等参建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规定履行工程项目管理职责,行为不规范。特别是企业及项目部的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机械设备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组织排查。建筑起重机械加节附着后未按规定检测并四方共同验收即投入使用。 

四、处理决定

    (一)经研究决定,对安全管理较到位,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和文明施工较好的厦禾·裕景项目的施工单位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单位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给予通报表扬,并记入良好信用档案(C3档次)。

    (二)经研究决定,对督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对安全管理不到位,重要项安全隐患较多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详见附件)的下列工程项目的相关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记入不良信用档案等处理,并由工程项目监督机构按下列分值对相关项目建造师、总监在动态监管系统中给予记分。具体如下: 

    1.责令住宅·莲花尚城项目限期整改安全隐患;对施工单位厦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记入不良信用档案(P6档次);对厦门市东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宅·莲花尚城项目监理部给予通报批评;对施工单位建造师许智礼给予违规记分5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高希逸给予违规记分5分。 

    2.责令未来海岸水云湾及水云湾二期主体工程一标项目限期整改安全隐患;对施工单位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给予通报批评、记入不良信用档案(P6档次);对厦门海投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来海岸水云湾及水云湾二期主体工程一标项目监理部给予通报批评;对施工单位建造师吴琼给予违规记分5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余才国给予违规记分5分。 

    3.责令厦门大学翔安校区主楼群1#-5#楼项目限期整改安全隐患,整改期间3台塔式起重机、4台施工电梯暂停使用;对施工单位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福州诺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华申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记入不良信用档案(P6档次);对施工单位建造师张义昆给予违规记分10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黄伟强给予违规记分10分。 

    4.责令特工芸溪小区四期B组团项目限期整改安全隐患,整改期间2#楼塔式起重机暂停使用;对施工单位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单位厦门市良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和监理单位厦门长实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记入不良信用档案(P6档次);对施工单位建造师黄中建给予违规记分10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周中滨给予违规记分10分。同时责成厦门市良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吸取教训,深刻反思,举一反三,认真开展企业内部整顿,并对由其安装且目前尚未拆卸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查自纠。整顿期间,暂停厦门市良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业务。整顿情况报我局,经复查考评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承接新业务。 

    市、区各工程监督机构要对厦门市良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的要严肃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认真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总承包职责,特别是建筑起重机械在建筑工地使用期间的全过程安全生产总管理职责,必须严格按规定直接与设备租赁、安装、拆卸单位签定合同,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审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大型设备专业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现场进行全过程监控。 

    (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专业知识的学习,对安装和拆卸环节实行旁站监理,核实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的各类证照,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上岗人员资格进行核查并记录,督促并参与做好验收工作。 

    (三)各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和检测单位,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尤其是检测单位,要充当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的“把关”角色,提高责任意识和检测业务水平。塔式起重机或施工升降机、改变高度、增加附墙后,应按规定再次进行检测,并重新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各区建设局及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此次督查中发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整改通知单》的工程项目,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到位。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要坚决立案查处。要继续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加大巡查力度,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0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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