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建工〔2012〕116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设、施工、租赁、安装(拆卸)、监理和检测等单位:
9月13日,武汉一在建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吊笼从百米高空坠落,导致19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14日、15日四川和湖南两地也相继发生施工升降机吊笼坠落和塔吊倒塌事故,事故的接连发生再次给我们敲响施工安全生产警钟。为深刻汲取事故的教训,贯彻近期全国、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配合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决定即日起至12月底深入开展全市房建和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落实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检测、维护、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监管,切实消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对象与内容
1 、检查对象: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升降机(即人货电梯)、塔吊。
2 、检查内容:一是自查自纠情况。检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检测、维护、使用等各方主体开展自查自纠情况;二是检查内业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第166号令)的六种资料(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中介检测证明)是否齐全,安装使用说明书、安装单位资质情况,人员(安拆、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定期检查检验记录(包括公司和工地),使用年限是否超限;三是检查现场设备。各种安全装置(特别是防坠落和限位装置)是否齐全有效,附墙装置、安装、自由端、整机垂直度、基础、用电等是否符合规定,联络信号是否完备;四是其他有关建筑起重机械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的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三、检查方式
1、自查自纠。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牵头,组织建设、监理和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检测等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在建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自查率达到100 %。
2 、监督检查。各区建设局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分别对各自监管的工程项目进行拉网式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率达 100 % 。
3、市级督查。在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基础上,我局同时组织全市建筑起重机械专项督查。
四、工作要求
1 、认真检查,建立台帐。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要认真组织建设、监理和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检测等单位,对照《自查表》(详见附表1),对本工程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查自纠,建立台帐,对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落实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填写《自查表》,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人对各项目自查表签字确认,于10月10日前上报本工程所属的监管部门(市管工程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区管工程报所属区建设局)。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对照《检查表》(详见附表2),同时对各自监管工程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拉网式监督检查。
2、强化责任,落实整改。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落实整改的原则,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立即停工整改,不得使用,并实行挂牌督办;对检查存在的问题要进行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立案查处。专项检查通报于12月25日前报送我局工程建设管理处。
3、报废设备,及时处置。凡是达到报废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其产权单位应及时到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报废、注销手续。报废的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其部(构)件不允许重新使用或拼装使用,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产权单位对报废的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钢结构件按废钢铁处理。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若有特殊情况要继续使用的,应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检测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使用年限根据检测评估报告确定。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作为受我局委托负责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具体管理部门,要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督促产权单位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及时清理达到报废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能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